“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演出票务“霸道”条款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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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讯 (记者 时斓娜)“距离演出还有两个月,也没有出票,为什么不能退票?”近日,来自浙江金华的王女士向《工人日报》记者反映,她在某票务平台上购买了合肥某音乐节的门票,想退票却被一再拒绝。

王女士介绍,音乐节演出分为10月28日、29日两天,每天阵容不同。“我进行缺货登记的时候选择的是10月28日199元的早鸟票,后来系统抢到的却是299元的预售票。”王女士说,自己为了能顺利观看演出,犹豫之下还是选择了支付票款,却没有注意到,抢到的是10月29日的票。

没能买到心仪演出阵容的门票,王女士立刻申请退票。几经周折联系上人工客服后,她得到的答复却是:“因为演出票品的特殊性与时效性,购票成功不支持退换票。”该音乐节的实名制购票及入场方案中同样写明:“票品为有价票券,非普通商品,其背后承载的文化服务具有时效性、稀缺性等特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孤例。今年以来,演出市场持续升温,“一票难求”的场景屡屡出现。与此同时,演出票务原因导致的纠纷也日渐增多,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领域。

记者采访获悉,无论是由于行程有变等,还是由于演出阵容发生变化、平台跳票等原因,消费者的退票请求通常都会被拒绝。消费者只能在二手平台上转让演出票,或寄希望于通过投诉实现退票目的。

演出票售出后为何不能退票,有业内人士称,允许退票一方面可能影响二次销售,对演出主办方、场地方收入造成影响;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黄牛低成本囤票,助长黄牛的倒票行为。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如果距离演出尚有充足的时间,即使允许退票,也完全可以做到把损失降到最低。此外,目前,许多演出要求的门票、身份证、人脸识别一致的“三证合一”方式,很大程度起到了打击黄牛的作用,以防黄牛为名不退票,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票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相当于将风险全部交由消费者承担,平台有滥用缔约优势推行霸王条款之嫌。

陈音江建议,可以借鉴火车票、机票等的退票规则,制定合理的退改签制度,根据距离演出时间长短设置阶梯退票费率,而非让消费者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

刘俊海表示,促进演出市场发展繁荣,需要进一步打造消费者友好型的演出市场生态环境,“主办方和平台应完整、真实、准确披露演出信息,若消费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及时同意其退票请求;有关部门应充分运用行政监管、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权限,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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