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璐溪小吃店: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黄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965号),申请人黄莉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工资6200元、支付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6日工资1647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11月30日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