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金海燕、阮银与杭州美诺宝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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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美诺宝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金海燕(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842号)、阮银(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843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

申请人金海燕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8月1日至9月4日工资5476元,支付2023年8月1日至9月4日课时费1400元,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324元。

申请人阮银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8月1日至9月7日剩余工资5571元,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67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二案分别定于2024年1月12日15时、2024年1月12日15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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