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神基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918号),申请人王钰要求你单位:确认申请人王钰与被申请人浙江神基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8月9日至2023年10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支付2023年9月1日-10月17日工资共计11211元、2023年9月1日至10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22422元(2023年国庆期间10.5-10.6双倍加班费1037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1月19日10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