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最新发文:这些地方禁停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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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对电动自行车数量激增以及由此带来的火灾风险隐患,确保公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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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地方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管理。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处将严格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应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做好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建设方面,广西将推动新型灭火设施和技术应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物业小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等加快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建设和充电设施技术改造;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小区同步设置具备定时充电、无线充电、电压监控、自动断电、过载保护和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

  此外,广西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组织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组织物业服务企业面向服务对象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灭火逃生演练等活动,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广西消安办:这些区域严禁车辆违规停放充电

  2月25日,广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简称《通告》),要求明确独立停放充电区域。室外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及其停车棚不能与居民住宅楼、自建房的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不得占用架空层、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在建筑物内部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区域时,应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与其他区域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通告》严禁车辆违规停放充电:

  严禁在居民住宅楼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影响人员疏散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严禁将电动自行车直接停放在人员密集场所或集体宿舍充电;

  严禁电动自行车在住宅内和阳台部位充电,严禁携带电池入户充电;

  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并要求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居民住宅楼、出租房开展检查,对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的,立即进行劝阻和组织清理;在禁停禁充区域张贴醒目标识;按规定设置集中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配备相应灭火器材并落实专人看守。

  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最高罚5万元!

  根据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技术要求以及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作出规定。

  《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进入电梯轿厢;禁止在标准层二楼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电动汽车及其电池充电。

  违反该款规定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 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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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宁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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