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鹿寨籍非法滞留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整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对鹿寨籍在缅北、阿联酋、金三角、柬埔寨地区(以下统称为境外涉诈重点地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非法出境人员以及目前仍滞留境外涉诈重点地区的其他鹿寨籍人员实行集中劝返,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包括:
(一)直接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二)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微信、QQ等通讯工具、第三方支付工具的。
(三)偷越国(边)境或组织、运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偷越国(边)境的。
(四)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非法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帮助信息网络诈骗的。
二、目前,仍非法滞留境外涉诈重点地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主动联系户籍地辖区派出所或刑侦大队的;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在亲友的规劝、陪同下投案的,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犯罪嫌疑人送来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自动投案可视情节依法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违法犯罪嫌疑人有以下行为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其他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二)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三)提供滞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名单且查证属实的。
(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四、仍然滞留境外涉诈重点地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从严惩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回国自动投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疫情管控规定,禁止未经口岸疫情防控隔离偷渡回国。对擅自闯关、偷越国(边)境回国的人员,将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为滞留境外涉诈重点地区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隐藏处所、财务、交通工具、通风报信、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避处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控告违法犯罪线索,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并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报复、恐吓举报人、控告人的,将依法严惩。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投案举报方式:联系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拨打鹿寨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或韦警官电话(0772-6826551、19977232566)。
附:一、鹿寨籍非法滞留缅北人员基本信息
二、鹿寨籍非法滞留阿联酋人员基本信息
三、鹿寨籍非法滞留金三角人员基本信息
四、鹿寨籍非法滞留柬埔寨人员基本信息
鹿寨县公安局
2023年5月16日
一、鹿寨籍非法滞留缅北人员基本信息
二、鹿寨籍非法滞留阿联酋人员基本信息
三、鹿寨籍非法滞留金三角人员基本信息
四、鹿寨籍非法滞留柬埔寨人员基本信息
来源/鹿寨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