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强:
本委已受理你与被申请人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安雪小吃店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165号),你要求被申请人:1.支付2023年4月23日、2023年4月30日、2023年5月28日、2023年6月4日的休息日加班费640元,2023年4月5日至4月6日的清明节加班费480元,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2日的劳动节加班费480元;2.补缴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6月10日的社会保险;3.支付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6月10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720元;4.支付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6月10日的工作日加班费3253元;5.支付赔偿金45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该案定于2023年9月25日10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G210)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