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残忍杀害新婚妻子被判死缓,受害人母亲向检方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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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1日23时30分许,刚办完婚礼55天,时年29岁的天津女子小洋(化名)被新婚丈夫张某育杀害,倒在家中的客厅里。

“整整49刀。”4月26日,对于小洋的母亲王女士来说,这个血淋淋的数字,每每想起都觉得自己“活不下去”。

凶手张某育,曾是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的一名辅警。王女士一家没想到,这个看上去工作体面、为人老实的小伙子,却与家人一同隐瞒了患有精神疾病,经常发作会伤害他人,并且擅自停药,最终导致了女儿的惨死。

4月26日,王女士告诉记者,4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某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7万元。

“这个结果,我们完全无法接受。听到的时候,整个人脑袋一片空白……”王女士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认为,张某育故意杀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且没有任何悔罪表现,加上故意隐瞒、擅自停药的行为,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张某育处以最严厉的处罚。

王女士透露,她已于4月26日下午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目前正在等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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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礼后55天,遭丈夫杀害

在王女士的记忆中,女儿小洋是一个善良、优秀的女孩,毕业后在当地一家机关单位工作。2020年5月,小洋经人介绍与在公安局当辅警的张某育相识相恋。

老实、厚道,是张某育给王女士一家留下的初印象。王女士说,两家条件差不多,张某育及其父母看上去对女儿还不错,因此,相处一段事件后,两个人顺理成章开始谈婚论嫁。

王女士记得,女儿出事时,是2021年11月21日23时30分许。这原本是极其普通的一天,当天21时许,她与女儿还在电话里闲话家常。次日凌晨4点,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响起,派出所工作人员和村主任以有事为由将王女士的丈夫叫走。6点多,她才从亲人口中辗转得知,“女儿没了”……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张某育与小洋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21 年8月6日二人登记结婚,同年9月 26日举行婚礼。2021年11月21日23时30分许,张某育因认为小洋联合他人陷害、加害自已,以及因家庭琐事而对小洋心存不满,遂产生杀害小洋之念。张某育趁小洋去卫生间之机,从厨房内刀架上取出一把尖刀,在客厅内持尖刀捅刺、割划小洋多部位数十刀,致小洋因多处大血管被刺破致大失血当场死亡。同日23时56 分许,张某育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于案发现场将张某育抓获归案。

经鉴定,张某育案发时精神状态诊断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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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至今,张某育一家没有任何人来过,也没有一句对不起。”王女士透露,女儿出事后,张某育的工作单位曾帮忙操办丧事。

张某育的辩护人提到,张某育家属为给被害人办理丧事交给公安机关 15 万元。对此,王女士表示,“我们没有看到过这笔钱。”

王女士透露,直到看到律师拟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她才知道,女儿被捅刺了整整49刀。“599万余元的赔偿请求里,有490万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刀10万。”

很长一段时间里,她与丈夫过得浑浑噩噩。49刀,这是一个王女士每每想起都心里揪着疼的数字。“我感觉自己活不了。”

凶手隐瞒精神疾病甚至擅自停药

王女士告诉记者,女儿去世后,他们一家才知道,王某育一家隐瞒了他的精神疾病。

这一点,判决书内容也予以证实。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育因患有精神疾病曾多次前往天津市安定医院、天津河西圣安医院等医院治疗,并长期服用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张某育与小洋结婚前,张某育及其父母故意向小洋及小洋父母隐瞒张某育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结婚后亦继续隐瞒直至案发。

张某育父亲的证言提到,在张某育与第一任对象谈婚论嫁时,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张某育与小洋处对象后,再次被诊断出精神疾病。“张某育患病的事别人基本都不知道。后来挂号看病用过我和妻子的医保卡,主要是考虑孩子年轻,看这方面的病怕对孩子影响不好。”

为什么不告诉小洋?张某育父亲称,“小洋不知道张某育一直在治疗吃药。我和妻子想着张某育吃药治疗期间都挺好,再加上结婚,一高兴病可能就好了,就把药停了,张某育状态也挺好,就想先不告诉小洋和她家属,等以后感情稳定了再跟小洋和她家属说,大伙儿一块帮着张某育好起来。”

而张某育本人的供述显示,为了瞒住小洋,他将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放在母亲家主卧的柜子里。“跟小洋结婚之前,就不怎么吃药了,怕她知道我有精神疾病,偶尔精神状态不好的时候就过去自己吃药……”

检方曾建议最严厉处罚

法院一审判处死缓

判决书显示,公诉人当庭发表公诉意见认为,张某育故意杀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辩解称主观上没有致被害人小洋死亡的故意,没有任何悔罪表现;张某育及其父母故意向小洋及小洋父母隐瞒张某育患有精神疾病,以及经常发作会伤害到他人的事实,该隐瞒行为和私自停药的行为是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造成了严重后果;张某育的犯罪行为造成巨大的负面社会影响。张某育案发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且系自首,但鉴于前述情节,不足以对张某育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张某育处以最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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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育因认为被害人小洋欲与他人共同陷害、加害自己,以及因家庭琐事而对小洋心存不满,遂生杀人之念,其持刀捅刺、割划小洋多处要害部位数十刀,致小洋当场死亡,依照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育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张某育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张某育向被害人故意隐瞒病情,自行停药对于案发时精神疾病的发作具有过错,且无真诚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以及被害人近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从重处罚等全案具体情节,决定对张某育限制减刑。

法院一审以张某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张某育限制减刑。同时判决张某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洋的父母47514元。

“对于这个结果,我们无法接受。”王女士告诉记者,她已经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抗诉申请,正在等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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